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棒球的起源
「棒球」運動一般認為是源自於英國傳統運動「板球」,最早出現於北美洲地區,但真正出現哪一個年代,由何人發明,則眾說紛紜難以考證。比較可靠的說法是1839年由美國陸軍軍官達博岱(Abner Doubleday,畢業於美國知名的西點軍校,日後成為南北戰爭時代的名將)所發明。
目前被發現最早的棒球正式規則,則是出現於1845年。「Baseball」為棒球的原文,日本人中馬庚在1895年創造了「野球」的字彙,即日本所謂的「野球元年」。同年,日本成為臺灣這塊島嶼的新主人,棒球運動隨之傳入,並把這項運動稱之為「棒球」,1906年出現了臺灣史上第一支棒球隊,開啟了棒球在臺灣發展的歷史。

規則簡介
棒球比賽分為攻、守兩方,在扇形的球場裡進行球賽。場中有四個壘包,比賽中,雙方輪流為進攻方或防守方。進攻方每次由一名打擊手上場打擊,打擊手將球擊出後從本壘起跑,經過一壘、二壘和三壘向前推進,最終回到本壘而贏取分數。如果三支好球沒有打中,或者擊出的球被防守方球員在空中接到,或者被防守壘位的球員接到球之後才跑到壘包,打擊手便被判出局。進攻方有三個人出局之後,雙方交換進攻和防守。
正式的棒球比賽每場一共有九局,每局分上、下兩個半局。最終按雙方獲得分數的多寡來裁定勝負。但成人棒球以下的比賽,有時並不打完九局,依該項賽事規定為準。依國際慣例,少棒比賽通常進行六局比賽;青少棒通常進行七局比賽;其他比賽則以進行九局比賽為原則,在一般的國際比賽中,兩隊比分差距達到十分時,會在七局提前結束(少棒為四局、青少棒為五局,職棒則無此規定),如果打滿九局仍然平手時,通常會直接延長到分出勝負為止;但部份有採用和局制的比賽,則會延長至比賽主辦單位所規定的局數或時間為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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